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等 法眼看天下
2024-08-26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教基厅〔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以来,各地攻坚克难,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治理已进入整改攻坚期,各地也面临一些困难,为确保年底前完成这项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任务,现就健全若干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各部门要将有关违法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地消防部门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资料,由教育部门对照标准核定审批,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快证照办理进度。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审批进度,特别是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以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2018年底前不能存在无证无照还在开展培训的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工作,加快为符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防止机构卷钱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较大的省(区、市),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符合实际的具体整改方案,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各地根据其规定和“放管服”总体改革精神,区分培训类别,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组建备案审核专家团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行政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四、构建管理服务平台。教育部已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将赋予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账号,具体操作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执行。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信息,市、省两级负责汇总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全部通过系统完成,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要便于群众在平台上自行查询,选择合规机构。同时,依托平台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平台功能和作用的宣传,使平台家喻户晓。

五、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642页,56万余字。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限时领取︱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集(1997-2018)

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二)(三)(四)(五)

资料下载︱民法典分则各编对照表(第一稿)


减税降负!浙江省税务局小微企业园政策要点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专利代理条例

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2010-201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

2008-2018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

刑诉法修正新旧对照表、沿革表


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关注的十三个问题

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54万字)     前三章完整目录

现行有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7-2018)

《人民司法•案例》2007-2017商事部分民事部分刑事部分总目

资料︱浙江高院《案例指导》1-41期总目

资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2009-2018)总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1-53期总目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合集

随知电子资料目录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眼看天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